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 “aa股权”案

“aa股权”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3 16:49:58 人浏览

导读: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广东健力宝集团(以下简称健力宝集团)向裕兴科技旗下全资子公司金裕兴公司追讨5100万股平安股权案件,健力宝可能由此夺回这一救命稻草。记者在庭审现场发现,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针对案件三大焦点展开了激烈交锋,而自认为在一审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广东某某集团 (以下简称某某集团)向某某科技旗下全资子公司xx公司追讨5100万股aa股权案件,某某可能由此夺回这一“救命稻草”。

  记者在庭审现场发现,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针对案件三大焦点展开了激烈交锋,而自认为在一审判决中“没有足够机会发言”的某某集团,这次在庭审过程中亮出了各种证据,并向xx公司提出了多个焦点问题。

  某某集团提交10个证据

  上次开庭,某某集团与xx公司之间的第一个焦点为5100万股aa股权归属问题,双方对此进行了长达3小时的争锋。当时某某集团提交了8个一审没有的新证据。本次开庭,某某集团又补充了两个证据,共10个证据,以证明5100万aa股权所有权归某某集团,而非其旗下子公司健康产业。

  而xx公司代理律师李静对这些证据一一进行了反驳,并多次提出“与本案无关”、“此证据无效”。

  某某集团还举证称其旗下健康产业根本没有员工,因此就只是受某某集团委托代为持有5100万aa股权。

  公证日期比合同签订时间还早

  案件的第二个焦点是:某某集团旗下健康产业与xx公司2004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某某集团和xx公司以及健康产业三方都认定的事实是,合同存在三个不同的版本。一个是在2004年8月10日,双方签订的,但是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签名;另一份是双方在2004年8月10日的公证,公证健康产业与xx公司在2004年8月25日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仍没有健康产业及xx方面的出纳与财务经理卢晓、李兆娟的签名以及授权代表的签名等;第三份是双方在2004年8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也是当时工商局预存的合同,有卢晓、李兆娟的签名。

  针对事实,某某集团提出质疑,公证日期比合同签订时间还早,怎么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三份不同版本的合同,要不就是没有授权代表的签名,要不就是没有健康产业方面的签名 (因为健康产业是5100万aa股权的委托代理者),而且只是约定了付款价格,对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没有任何说明。“任何一份正式的委托转让协议都需要有这些基本的情况介绍的,而且需要涉及到的各方面的签名,可是xx公司拿不出带有签名的合同。”某某代理律师说。

  “公证是工商局要求更改公证时间,而签订三份协议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而签订的。”xx公司代理律师回答质疑,但没有解释为什么协议没有各方的盖章等。

  四个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下午的三个小时争锋主要是围绕xx公司与其他四个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展开。

  对于5100万aa股权的缘由,双方各执一词。某某集团认为,5100万aa股权其实根本就是某某科技董事长祝维沙“空手套白狼”的游戏,因为时任某某集团总裁的张海向祝维沙借款1.58亿元购买某某集团的出资款,已经分别在张海刑事案件认定中还了9600万元,在转让某某集团部分股权给汇中天恒董事长李志达中还了5000万,同时还有其他一些股权转让,张海基本上已经将1.58亿元超额还给了祝维沙。因此,祝维沙以销账为名要求转让5100万aa股权的前提就不成立。

  而xx公司则认为,当时xx公司分别从河南恒兴获得了1800万元、691万元的某某集团债权,从宏明地产获得了748万元的债权,还从某公司获得了8800万元的债券,全部债券合计1.204亿元。因此,某某集团欠xx1.204亿元债务,就应当可以通过转让5100万aa股权抵消。

  某某集团认为上述4份债权转让协议不合法,没有反映健康产业等的实际意图。而健康产业方面也陈述,公司当时已经被xx公司过来的“祝维沙系”所掌控,印章等都掌握在祝维沙手中,而祝维沙同时又是xx公司掌权人,因此4份债券转让协议实际上是祝维沙为了获得5100万aa股权而刻意编造的“左手倒右手”的交易。

  xx公司代理律师表示:“我不敢保证祝维沙所做的事情都干净,但是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确实合法。”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对于本案件的事实,法庭基本已经调查清楚,审理也告一段落,但是并不排除再次开庭的可能。同时,法官要求某某集团和xx公司在7天内向最高院提交各自的文字补充说明,然后法院将继续对案件进行调查。

  最后,法官建议案件的双方和解,但是遭到双方的一致反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