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人进行股权转让的效力?----案例
导读:
周×与窦××原是多年的好友,同为京剧票友,在文革中因周×与窦××两人的家庭成分都不好,双方在被关在牛棚的改造劳动中建立起了较深的友谊。文革后,周×因为拥有美术、裱画方面的绝技而去香港发展,并取得了香港永久居留证,窦××也凭着多年的努力和奋斗于1997年创办了某空调器公司,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因周×当时刚从香港回来,手边也有些闲钱,窦××就鼓励周×投资该公司,于是周×与窦××在1997年10月签定协议,该协议约定:“兹有周×出资人民币共4万元,附在窦××名下投资入股上海××集团空调器有限公司,按照章程享受分红与义务,俟机即转股为周×名下”。但周×一直没有享受到协议约定的分红,窦××也一直没有转股至周×名下,故2000年周×起诉到法院要求窦××返还4万元并偿付利息。
窦××在庭审时承认确实收到过该钱款,也确实签定过该协议,但他表示周×没有享受过分红是因为上海××有限公司亏损。至于股份未转至周×名下,是因为周×没有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如原告提出申请,则被告可以办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当事人名下的股权,很多时候都会涉及到股权转让的问题,那么你知道隐名出资者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
隐名股权转让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隐名股权,是指实际出资人以他人名义登记的股权。在该法律关系中,实际出资人为隐名人,名义出资人称为显名人,也称为挂名人[27]
2006年6月21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李某以自己是公司“隐名股东”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金及分红。2003年10
隐名投资及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分析隐名股资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资本的投资者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资料之中,记载于这些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