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席股东会和投票表决权的规定
导读:
股东出席股东会和投票表决权的规定
在公司制度中,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程度因公司和股东类型的不同而有着很大的差别。在无限公司,公司的所有与经营的结合程度最为密切,股东一般亲自经营管理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有与经营出现了分离,特别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经营管理往往交由公司的董事会行使,股东一般不再直接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主要是通过股东会的方式对公司实行监督管理,或可以称为一种有限的参与权。当然,股东可以亲任董事等职务而对公司进行直接的管理,但这种管理活动是以董事而非股东的身份进行的,该股东董事在行使经营公司权限的同时,必须负有对公司、对公司全体股东的经营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重大问题的投票表决或决策权;二是公司经营的建议或者质询权;三是选择董事等公司管理者的权利。
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发行债券,公司的年度预算,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股东的这一权利是通过股东会间接行使的,股东会以决议的方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股东出席股东会也是股东体现其资格的重要方式。我国《公司法》没有采取授权性的条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会的权利,而是通过义务性条款规定股东的权利。
投票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会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在会议上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形成公司决议,从而直接实现“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消极的股东变为积极的股东。股东都可以出席股东会,不过,并不是所有股东都有投票表决权,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投票表决权。股东投票表决权数按出资额或持股数计算,一股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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