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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2 11:19:57 人浏览

导读:

近年来,因公司设立、经营、解散而引发的诉讼纠纷逐年增加。本文拟简要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处理。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
近年来,因公司设立、经营、解散而引发的诉讼纠纷逐年增加。本文拟简要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处理。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作出认定。2、出资人虽未签署公司章程,但已按协议实际出资,并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出资人主张不具有股东资格,要求收回出资的,不予支持。出资人按协议实际出资后,未签署公司章程,其出资额亦未构成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3、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增资,并与第三人签订增资协议收取股款后,拒不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该第三人申请解除增资协议,要求收回出资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应予支持。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与第三人签订增资协议收取股款,并办理了变更手续,该第三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4、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自转让人或受让人将该事实通知公司之日取得。5、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自己享有股东权利、承担投资风险的,该约定不得对抗公司。如果双方未约定股权归属、投资风险承担,且无法确认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的,按借贷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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