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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8 11:45:26 0人浏览

导读: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股东资格确认属于民事纠纷。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一、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及公司登记效力

      作为法律拟制存在的主体,公司的重要事项往往需要一定的形式加以固定并对外公布,实践中采取的方式即簿记的登记及公告等。其中,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其对公司的权利或者说其所有权以何种情形表现出来,是股东资格确认及其效力认定的重要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种重要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其一是股东名册的登记,一般被称为内部登记;其二是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也称为外部登记。

      (一)股东名册登记对股东资格认定的影响

      股东名册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由公司制作并且置备,记载股东个人情况及其出资等有关法定事项的簿册。作为一种公司法上的技术性制度安排,股东名册是公司处理其与股东之间法律关系的根据,使公司在股权变动频繁的状态中,易于确定股东身份,顺利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

  • 近年来,因公司设立、经营、解散而引发的诉讼纠纷逐年增加。本文拟简要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处理。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作出认定。2、出资人虽未签署公司章程,但已按协议实际出资,并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出资人主张不具有股东资格,要求收回出资的,不予支持。出资人按协议实际出资后,未签署公司章程,其出资额亦未构成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3、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增资,并与第三人签订增资协议收取股款后,拒不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该第三人申请解除增资协议,要求收回出资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应予支持。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与第三人签订增资协议收取股款,并办理了变更手续,该第三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4、股权转让...
  • 合议庭:

    陕西 ZHT 律师事务所接受 DR 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本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代理人以为,本宗案件争议焦点明确,即被告依据三方协议以及工商登记所取得的 DR 公司股东身份对内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现根据已经查明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有以下事实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1 、 2002.12.8 、 2003.1.18 三方协议均无效 。

    ( 1 )两份协议均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仅仅是为了满足办理工商登记的需要,且与用于工商登记存档的 2003.1.16 公司章程互相矛盾,不能有效成立。

    三方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均明知,签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应付办理工商登记的需要,除 DR 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两人并不能由此取得公司股东资格。也正是基于此原因,其他两人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并没有以任何方式主张股东权利。协议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各方在当时以至现在,...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时效是3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

  •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直接认购出资或股份而成为股东。继受取得:因转让、继承、合并等继受取得公司出资或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2、股东资格有丧失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2)未依公司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3)因违法受到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如没收财产);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   核心提示: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在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中,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也随之呈现上升态势。该类案件作为新公司法颁布后产生的新类型案件在审判实务中也值得关注。

      一、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1、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34条、第97条、第98条、第117条、第135条、第137条、第146条、第151条第1款、第166条等条文对股东知情权作了相应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

  • 应当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除了以下两种情况: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的;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法律依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7.股东(包括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除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外,应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的;(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以及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等事实可以作出相反认定的。实际出资并持有出资证明书,且能证明是由于办理注册登记的人的过错致使错误登记或者漏登的,应当认定该出资人有股东资格。
  •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转让自由,流动性强。如何确定股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那么关于股权出资纠纷的管辖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股权出资纠纷的管辖法院吧。

      一、股权出资纠纷的管辖法院

      登记地具有唯一性,一般以登记地为当然管辖地。

      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的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常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法律效力,是公司注册登记的必要事项之一。 主要办事机构一般是指公司董事会等重要机构、也指公司的主要营业地。

      二、《公司法》中关于住所的理解

      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的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常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法律效力,是公司注册登记的必要事项之一。公司住所变更必须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主要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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