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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到位该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8 21:22:07 人浏览

导读:

一个大公司,基本上是由好几个股东一起创立的,而股东肯定是要为公司出资的。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什么叫做股东出资不到位?...

  一个大公司,基本上是由好几个股东一起创立的,而股东肯定是要为公司出资的。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什么叫做股东出资不到位?股东出资不到位该如何处理?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什么叫做股东出资不到位

  股东出资不到位也就是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

  二、股东出资不到位该如何处理

  出资是股东的法定和约定义务。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因货币出资具有确定性,不存在对其高估或低估的问题,而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需要估价以确定其价值,所以出资不实的情形仅指非货币出资。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验资证明。股东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判断股东出资不实的标准,是股东的非货币出资物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时间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出资不实的,承担该责任的应当是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应当首先有出资不实的股东补交其出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只是一种补充性质,只有在其不能补足的情况下,才由其他股东代为补足,负连带责任的股东享有对出资不实的股东的追偿权利。同时必须注意的是: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不包括公司成立后因为增资而发展成为股东的“新股东”。

  三、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风险

  若出资人恶意认缴出资,高额认缴,低额实缴,从形式上取得交易相对方的信任,用于产生大额交易,在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时,出资者往往会利用“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来做挡箭牌,但是由于其出资不实,出资不足,按照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其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1、虽然《公司法》将企业注册资本修订为认缴制,其缴纳期限也可自行约定,但企业交易相对方正是基于对注册资本的合理信赖,从而使得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企业资产无法清偿债务时,若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已大履行期限,债权人当然可以追加其为连带责任人;若出资认缴的出资额未达履行期限,债权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

  2、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后,出资人以认缴的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为由进行抗辩的,不能得到支持。即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时,即使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未到期,也应补足其认缴出资额用于企业债务清偿。

  综上所述,股东出资不到位,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验资证明。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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