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出资违约责任
导读:
1、出资违约责任的含义与表现形式
出资违约责任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其出资义务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如果发起人未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即构成对其出资义务的违反。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可表现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情形。
出资义务不履行是指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具体表现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拒绝出资是指发起人在章程制定或填写认购书后拒绝按规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因客观条件,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作为出资的不动产在办理转移手续前毁损或者灭失,技术秘密在出资前泄密等;虚假出资是指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末出资,如为了享有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虚构外方出资,进行假合资、假合作;抽逃出资是在公司成立后将其缴纳的出资暗中抽回。
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义务履行不当,包括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瑕疵给付和出资不实等情形。迟延出资是不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不完全出资是不按规定数额足额缴纳出资:瑕疵给付,是指缴付的现物存在着品质和权利上的瑕疵,如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备应有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出资现物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其章程所确定的价值。
2、出资违约责任的特点
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有其特殊性:
首先,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包含发起人作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出资违约责任。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其根据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额应缴纳的出资,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有的学者认为其为一种“不完全的开放式合同”,因此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是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违约行为。同时,公司章程规范的不是股东与个别股东的关系,而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所以,在此意义上,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是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应根据发起人协议向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发起人在其设立公司过程中,应订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之间的契约,其中也规定了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因此,发起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即违反了发起人协议,需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出资违约责任作了规定,即“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己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 《公司法》第84条第2款、第94条第1款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出资违约责任.即“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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