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资中的纠纷类型
导读:
1、股东对股东:公司成立之前,其他股东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根据《合同法》、《公司法》和发起人协议或者公司章程要求其他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此为违约请求权;
2、公司对股东:公司成立之后,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具有补充履行出资义务的请求权;如果公司不予追究,则股东应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否则即构成虚假出资。
3、债权人对公司和股东、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债权人对违反出资义务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间接的普通债权请求权、对合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金融机构具有要求承担补充责任的请求权。
第一、债权人对公司和股东:司法实践中,在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能力向债权人清偿,法院一般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将出资不实的股东追加为被告,判令该股东在出资不实的限度内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二、债权人对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司法实践中,公司设立人员往往串通验资机构共同蒙蔽登记机关,在股东没有出资或没有适当出资的情况下取得法人资格。因此,负责公司设立验资和为公司设立开设临时账户的银行应当负有一定责任。但根据司法解释,只有在公司及出资不实的股东经过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才可由金融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或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且未经审理,不可将金融机构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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