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债权登记工作。该规定指出:债务人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其企业的未了事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无权行使其权利,取而代之的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组成的破产企业的清算组。
清算组一经成立,便享有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行使的管理和财产的处置权,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的第一款指出: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的方式在该条该款中指出:向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一、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二、有形资产清册;三、企业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三、其他有关资料。
接管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是清算组行使权利的开始,这是因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即丧失了对企业的管理权和对企业财产的处分权,因此法律规定,清算组成立,立即进驻破产企业,实行对破产企业的管理权和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查封等权利,控制破产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不仅是接收企业的领导者的权利,而是要接受一切与破产企业经济活动有关的一切权利,如法人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银行帐号等均在接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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