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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明年1月1日生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7 01:06:4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法制日报北京10月11日讯记者周芬棉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11日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确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范围,提出了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定向发行的申请程序。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考虑到

  核心提示:法制日报北京10月11日讯 记者周芬棉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11日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确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范围,提出了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定向发行的申请程序。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考虑到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需要通过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留住核心人员等内部员工,根据社会各界的建议,办法将核心员工纳入发行对象范围,并规定了核心员工的认定程序。在确定发行对象数量时,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发行对象合计不得超过35人。

  法律快车知识提示:

  什么是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主要包括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非公开募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成立了“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该部门的职责被明确界定为四个方面:

  一、拟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

  二、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三、拟定公开发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并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

  四、承担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长期以来,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一直处于模糊地带。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各地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案件不断出现,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已迫在眉睫。为此,监管部门2006年就积极筹备成立相关部门,以对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监管。业界也有人将其通俗地称为“发行二部”。而“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的成立则意味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已正式纳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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