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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期货交易案中的两个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7 10:34:18 人浏览

导读:

一、入金来源与客户身份确认一般而言,与期货经纪公司签定《期货经纪合同》并支付保证金的人,即为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实践中,许多客户帐户内的保证金并不是以现金方式支付,而是以亏损,为转移损失,...

  一、入金来源与客户身份确认

  一般而言,与期货经纪公司签定《期货经纪合同》并支付保证金的人,即为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实践中,许多客户帐户内的保证金并不是以现金方式支付,而是以亏损,为转移损失,又会以他人名义以期货经纪公司未收指令擅自交易为由对期货经纪公司提起赔偿之诉。这时期货经纪公司无法举证证明他人下过指令,而处于被动地位。期货经纪公司虽有该人下指令的证据,却因下指令未经他人授权而不能成为他人的正当指令,且因违规过错不能对抗他人的诉请。此时如何查证真实的客户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查证真实客户,一是谁预留了印鉴,该人虽以他人名义订立了合同,但为保证其资金安全并为了交易需要,必定自行以他人名义预留印鉴,可以证实印鉴是该人预留的;二是如有出金,出于同样原因也大都是该人自行以他人名义支取,支取凭证同样为该人所留;三是交易中一般有盈有亏,该人受利益驱动往往认盈不认亏,但其只要认盈,以他人名义表现出来的意见也承认该人以他人名义交易时的盈利,从而推定他人知晓交易,进而否定了其未下任何指令的陈述,在与其必定否认委托该人交易之陈述相对比,结合理由一和理由二,即可以认定该人是实际客户,应自行承担交易结果、包括亏损的交易结果。

  二、期货经纪公司未将客户指令入市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中,有期货经纪公司采用私下对冲或与客户对赌等不将客户指令入市交易的行为,节省交易所费、电话费等费用,非法赚取超额利润。一旦客户发现相关期货经纪公司向其提供了虚假的交易回报,实际上并未将其指令入市,往往会对期货经纪公司提起赔偿之诉,但期货经纪公司应在什么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却有多种观点。

  有观点认为对于开仓当天,客户又下平仓指令,平仓指令未入市的,产生亏损的返还全部保证金;开仓后间隔一段时间后,客户下平仓指令,该平仓指令未入市,产生亏损的,因该亏损是开仓以来一段时间价格变化的结果,故以开仓日价格为基准计算亏损,期货经纪公司的过错的大小与该亏损不相称,显失公正,应以平仓前一日的价格为基础计算亏损。

  还有观点认为虚假入市是违反交易规则的违法行为,应由期货经纪公司返还全部保证金。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没有正确把握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则。第一种观点,没有区分是开仓未入市还是平仓未入市,掩盖了开仓未入市应负全责的情形,对于平仓未入市以时间作为尺度来衡量过错,虽然提出了过错与损失相适应的观点,但并未找到过错与损失的真实联系,因而在平仓未入市的情况下,若当日平仓或隔断平仓,亏损是市场变化的结果,无论什么民事责任均与过错无因果关系,期货经纪公司均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二中观点,则完全忽视了正常风险,完全将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等同于市场风险,忽视了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上两种观点均不恰当,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过错与损失相当的原则,分别确定赔偿范围。如客户的开仓指令即未入市,后又平仓产生亏损的,因客户资金并未入市,故不应承受其风险,期货经纪公司应全额返回相关保证金,退还收取的相关手续费并赔偿相关利息;如客户的开仓指令入市平仓指令未入市而产生亏损的,若对冲的过错与客户亏损无因果关系也即即使入市也同样是亏损,那么客户的损失与其正常风险相合,不是期货经纪公司对冲过错造成的,该过错不是损失的原因,则该损失由客户自负,但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佣金应偿还给客户;若期货经纪公司故意向客户提供虚假市场行情和成交价格,以配合交易的方式欺诈客户,则客户的损失是期货经纪公司过错造成的,其应赔偿客户的保证金、佣金、利息等全部损失,但这种情形在客户亲临交易的情况下,极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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