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约定股东自离职后不再享有分红权有效吗?
导读:
要点提示:股利分配权是股东的自益权和固有权。但股东之间通过约定可以限制或放弃这一权利。股东在章程上签字认可自离职之日起不再享有分红,当股东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该股东虽未转让其股权,但按约定该股东不能再向公司主张离职之后的股利分配权。
[案情]
原告:王盘石
被告:常州工业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玻公司)
工玻公司为股份转让给在职人员,或无偿赠送给新职工,以确保在职人员的持股数量,将在职人员的经济利益与企业效益更好地挂钩起来。但离职的股东一般不愿意轻易转让其股权,因此,为了制约不愿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公司一般以章程的形式约定不转让股权的离职股东自离职之日起不再享有股利分配权。如上所述,经股东自己同意,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的股利分配权作出限制。即使该股东未按约定转让股权,但受自身所认可的章程约束,其无权再向公司主张股利分配权。但如果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在章程上签字认可,那么即使该章程已获得通过,对于限制股东权利的那部分条款,对该股东就不应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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