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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私分公司财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7 06:58:42 人浏览

导读:

案情金男是某集体所有制企业出租汽车公司的法人代表、破产,债权人受偿比例就会降低,甚至得不到任何清偿。此外,大股东利用自己控制公司的优势,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实际上是变相取得超出持股比例的分...

  案情

  金男是某集体所有制企业出租汽车公司的法人代表、破产,债权人受偿比例就会降低,甚至得不到任何清偿。此外,大股东利用自己控制公司的优势,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实际上是变相取得超出持股比例的分配,有违同股同权的原则,必然会危害小股东的利益。可见,金男等三人的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金男等三人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上,金男、金女分别是出租汽车公司的经理和会计,杨某虽然不是公司工作人员,但是他积极为金男、金女职务侵占行为出谋划策,并帮助二人起草文件,根据我国刑法的传统理论,杨某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从犯;主观方面,三人均具有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故意。从三人以侵占款项用于弥补欠交的出资来看,三人对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是明知的,在明知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情况下,仍然将公司财产以奖金的形式私分,具备了占有公司财产的故意;客观方面,金男、金女私分公司财产37万元,是利用了职务便利。金男作为经理,有权支配公司财产,金女作为会计,是公司财产的经手人,正是这样的便利条件,再加上杨某的“帮忙”,使三人顺利地将公司财产转变成了自己的出资;客体方面,他们不仅侵犯了小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更侵害了公司管理秩序,极大危害了交易安全和社会信用体系。所以,对金男等三人私分公司财产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最终,通州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金男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金女有期徒刑5年,杨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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