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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男孩被3只大狗撕咬被告公司承担70%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6 06:05:54 人浏览

导读:

法院一审判决更夫承担连带责任新闻回放:2009年3月15日,8岁男孩张洋玩耍时不慎进入延吉市华兴公司仓库院内,被更夫饲养的3条大狗撕咬,浑身伤口达到100多处,大腿内侧、耳根处受伤严重。经过医院紧急抢救才捡回一条命。为帮助张洋治伤,更夫送去2000元,华兴公司送去

  法院一审判决更夫承担连带责任

  新闻回放:2009年3月15日,8岁男孩张洋玩耍时不慎进入延吉市华兴公司仓库院内,被更夫饲养的3条大狗撕咬,浑身伤口达到100多处,大腿内侧、耳根处受伤严重。经过医院紧急抢救才捡回一条命。为帮助张洋治伤,更夫送去2000元,华兴公司送去5000元,社会各界捐款1万多元。张洋经鉴定为9级伤残。2009年8月末,延吉市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张洋父母向被告华兴公司和更夫孙义福索赔6万多元。

  本报延吉讯(记者杨威)日前,延吉市法院对8岁男孩张洋被大狗咬伤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华兴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即70%责任,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计6.7万多元的70%,即近4.7万元,扣除两被告已支付的7000元,需再支付给原告约40000元;被告更夫孙义福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法定代理人承担次要责任。同时判决华兴公司赔偿原告张洋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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