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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女孩玩滑板摔倒丧命 因“猝死”保险公司拒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6 03:47:28 人浏览

导读:

8岁女孩意外猝死,一份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连带保险人为该女孩。但女孩父母前往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没有证据证明女孩的猝死是意外伤害造成为由拒赔。昨天,记者从奎文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经法庭调解,女孩父母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受害人家属1400

  8岁女孩意外猝死,一份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连带保险人为该女孩。但女孩父母前往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没有证据证明女孩的‘猝死’是意外伤害造成为由拒赔。昨天,记者从奎文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经法庭调解,女孩父母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受害人家属14000元的赔偿费。

  女儿突然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今年4月17日,年仅8岁的妮妮在城区一家广场上玩滑板时意外摔倒晕倒在地上,她的母亲赶紧把妮妮抱起送往附近的一家脑科医院抢救。尽管医院极力抢救,但是妮妮还是停止了心跳,医生宣告这位8岁女孩死亡。

  妮妮离世后,医院留给其父母的是一张写有猝死(原因不明)的病情诊断书和一份记载着1131.6元费用的清单。

  伤心之余,妮妮的父母想到他们曾经于2008年9月6日在城区一家人寿公司购买了一份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主被保险人为妮妮的父亲,连带被保险人为妮妮。经查发现,该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他们保险赔偿款26311.6元。

  妮妮的父母认为,女儿不属于因疾病而死亡,是意外死亡,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于是,他们将准备好的索赔材料递交到该保险公司。然而,几天后,他们等来的却是一份“拒赔”通知书。

  妮妮的家人感到不解,今年10月10日一纸诉状将该家保险公司诉讼至奎文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投保约定赔偿妮妮意外死亡赔偿金25000元以及医药费1131.6元。

  “猝死”算否“意外”双方争执不下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奎文区人民法院了解此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据审理该案的民二庭副庭长杨相国介绍,当时在开庭时双方各执一词,被告认为妮妮死亡是猝死,不在意外死亡保险范围之内,而原告认为此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并没有对“意外伤害”的含义作出明确约定。

  据杨相国介绍,当时在开庭时被告的委托人张某在开庭时辩称原告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妮妮的“猝死”是意外伤害造成的。

  杨告诉记者,按照被告的委托人说法,发生猝死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说突发心肌梗塞、哮喘等可能引发死亡,即使妮妮在玩滑板时摔倒,也不一定是意外死亡。反而根据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确定妮妮是猝死,而猝死的概念是因疾病发作而死亡,与意外的概念不同,所以,妮妮的死亡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

  杨相国说,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则辩论称,被告在与妮妮父母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没有对意外伤害的含义作出明确的约定。他还表示,被告在与妮妮的父母签订保险合同时,在免责条款中也没有猝死的免责约定,所以被告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杨相国表示,被告认为妮妮的死亡属于疾病引起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当对妮妮的死亡原因拿出证明。但因双方矛盾尖锐、意见分歧大,此案开庭后未能进行正常裁判。

  法官多方协调原告拿到赔偿

  “因为这个保险合同纠纷涉及额度很小,如果打官司的话可能需要两年的时间,费时费力又费钱,站在受害人的角度,我觉得调解更合适。”采访时杨相国告诉记者。

  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主动找到妮妮父母及保险公司责任人和代理人,并多次进行了协商。11月3日,该人寿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受害人家属14000元的赔偿费,并承诺10天之内将钱全部赔款支付给受害人父母。

  杨相国表示,法院在审判时,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免责条款上出现歧义时会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判决。对此,法院提醒各大保险公司在签订意外死亡等相关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意外死亡的解释,并以复检或注释的形式明确“意外死亡”的含义,以防产生歧义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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