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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股权质押登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6 02:42:52 人浏览

导读:

同力水泥第三届董事会2009年度第五次会议和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通过股权质押取得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公司以合法持有的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河南省豫鹤同力水泥有限公司60%的股权、新乡平原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作为

  同力水泥第三届董事会2009年度第五次会议和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通过股权质押取得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公司以合法持有的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河南省豫鹤同力水泥有限公司60%的股权、新乡平原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作为质押,在交通银行经三路支行批准的8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贷款具体金额。

  2009年10月29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和《最高额质押合同》,公司本次实际使用贷款5.3亿元,贷款期限三年,循环使用,利率按年浮动,按照人民银行一年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5%。

  截至2009年11月30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就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河南省豫鹤同力水泥有限公司60%的股权、新乡平原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相关的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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