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富翁挪用资金被判缓刑 离婚财产分妻子一半
导读:
武酒董事长“两案”落法槌
离婚案:巨额财产夫妻对半分割 刑事案:构成挪用资金罪判缓刑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记者11月10日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甘肃“千万富翁”朱x忠的“婚”、“刑”两案近日相继宣判,离婚案调解解决,其在公司的巨额股份被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前妻张某分走一半。被前妻举报的朱x忠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不检点、乱伸手”的经济犯罪案件也被认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离婚案:
巨额财产被前妻瓜分
2005年8月9日,兰州x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简称兰州x丰)董事长、甘肃武x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武酒集团)董事长、甘肃x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简称甘肃x丰)实际出资人朱x忠和其妻张某离婚,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带走随身衣物,其余全归女方所有”。
离婚后,经张某调查,朱x忠占有兰州x丰注册资本50万元中的39万元,占股份比例的78%;占有甘肃x丰注册资本1000万元中的850万元,占股份比例的85%;甘肃x丰占有武酒集团注册资本3000万元中的2500万元,占股份比例的83%,朱x忠占股份比例的70.55%。张某要求朱x忠分割股份,遭朱x忠拒绝,张某遂将朱x忠起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向法庭所举证据能够证明朱x忠在上述两家公司投资、以及甘肃x丰在武酒集团投资中属于朱x忠个人出资的部分是在其与朱x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要求对朱x忠在三家公司所有的股权进行分割,亦属合法。
2007年9月3日,法院判令朱x忠与张某协商解决50%股权的转让事宜。如经协商未能转让股权,审判机关则为张某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2008年1月7日,省高院以“原审判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据不足”,对争议股权到底属于“集体”还是“个人”的事实未予查清,应该让兰州x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遂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兰州中院重审。
2008年9月2日,兰州中院重审认定,兰州x丰、甘肃x丰及武酒集团的股份均不属于朱x忠、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起诉。张某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后在省高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甘肃x丰在朱x忠名下的85%的股权由朱x忠、张某各占一半,甘肃x丰在武酒集团投资中朱x忠所占相应比例的70.55%股权由朱x忠、张某各占一半。据了解,离婚案生效后,朱x忠辞去兰州x丰公司董事长职务,只保留武酒集团董事长职务。
刑事案:
挪用资金被判缓刑
在朱x忠和前妻的巨额财产分割官司进行期间,前妻张某举报朱x忠涉嫌挪用75万元公款的经济案件也摆上了桌面。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查实,朱x忠在担任兰州x丰董事长期间,私自安排该公司法律顾问于2006年1月23日和2月16日书写5万元、65.18万元的两张借条,经朱x忠签字同意后,法律顾问从兰州x丰账户以现金和转账支票方式借支人民币共计70.18万元,用于支付朱x忠购买位于兰州市民主西路两套住房的购房款。其后,朱x忠又于2006年6月21日私自将公司的5万元借给一公司,并用其支付两套住房的装修款。朱x忠后向公司还款56万元,余款未予归还。检察机关认为,朱x忠涉嫌挪用公款证据确凿,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朱x忠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朱x忠服判,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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