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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竞业禁止的时间应合理限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8 10:47:19 人浏览

导读:

竞业禁止的时间期限应合理确定,不宜时间过长,时间过长导致劳动力资源的浪费,对企业而言也不经济。因为企业要给予竞业禁止者经济补偿,是要付出代价的,在仍把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作为主要竞争手段之一的我国,将竞业禁止时间规定过长,代价过大,得不偿失。而且商业秘

  竞业禁止的时间期限应合理确定,不宜时间过长,时间过长导致劳动力资源的浪费,对企业而言也不经济。因为企业要给予竞业禁止者经济补偿,是要付出代价的,在仍把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作为主要竞争手段之一的我国,将竞业禁止时间规定过长,代价过大,得不偿失。

  而且商业秘密一般都有一定的时效性,在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技术更新迅速,时过境迁,原有的商业秘密有可能经过3年5年进人到公知领域,没有保密的必要了。对竞业禁止的期限,《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最长不得超过3年。”

  相关知识:

  竞业禁止的分析

  (一)不超过三年。国外竞业禁止年限最长有五年的。目前国内基本达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共识。

  我国公司法第61条对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作了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在高新技术领域不超过一年。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更新节奏加快,高新技术领域一年就会产生技术与产品的升级换代,因此,竞业禁止限制期限不宜过长。近期,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Earth Web, Inc.诉Mark Schlack违反雇用合同和侵害起商业秘密一案中,援引1997年的DoubleClick, Inc.诉 Henderson 一案认为,网络产业发展迅速,相关竞业禁止条款期间不宜超过6个月;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认为面对发展变化迅速且无地域限制的网络产业,一年期间的约定过长。该法院最后以原告限制被告在工作间接触机密资料和雇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不合理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禁令主张。从国外判例看,竞业禁止期限有缩短趋势。目前,国内更替周期短的高新技术竞业禁止期限可以考虑一年。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当根据劳动者从事行业不同有所区分地确定限制期限,阻止企业规避法律阻碍新技术的开发、传播与利用,防止企业限制劳动者参与正当的市场竞争。

  (三)在特殊情况下,竞业禁止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只有劳动者接触到用人单位核心商业秘密,而且该秘密系用人单位重点保护的、具有重大利益的商业秘密,如果该秘密泄露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时,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长期或终身的竞业禁止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优厚的待遇,保障劳动者能够过上宽裕的生活。如可口可乐公司可以与掌握可乐配方的劳动者签订这种合同。但这只是少数特例。

  相关法律:

  我国公司法第61条对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作了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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