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内容
导读:
1、制定《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债权具备非货币出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对不能作为出资的六种形式进行列举时,没有将债权列举在内,因此,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债权转股权并无明显的法律障碍。
此外,前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第9条关于开展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试点的规定为本《办法》的起草制定提供了直接依据。
2、《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债权转股权的目的和依据,第二部分是债权转股权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第三部分规定了债权转股权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四部分明确了审计、评估和验资的相关要求,第五部分明确了登记材料及登记要求,第六部分是法律责任和附则。
3、公司债权转股权的适用范围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内资公司和外资公司。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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