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08.28)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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