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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武警部队军办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7 11:54:57 人浏览

导读: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武警部队军办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01-22公通字〔1991〕第11号各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武警部队军办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1-22                          公通字〔1991〕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武警部队军办企业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件》(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武警部队的实际,现对武警部队军办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由武警部队投资设立和管理的从事商品生产或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和非公司性的中心(以下统称军办企业),均按《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本通知,经武警部队审批机关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二、武警部队军办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武警部队军办企业为弥补正常经费不足,将利润上交主管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武警部队军办企业实行两级审批、分级管理。

  (一)武警部队军办企业符合《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的设立条件,实有资金(包括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下同)在一百万元以下,同时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以下简称限额以下企业),由武警部队各总队、院校生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报武警总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武警部队军办企业符合《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的设立条件,实有资金在一百万元(含)以上,或从业人员在一百人(含)以上的(以下简称限额以上企业),由武警部队各总队、院校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武警总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武警部队军办企业登记注册时,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限额以上企业,须提交经武警总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军办企业设立批准书》和《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书》。限额以下企业,须提交经武警部队各总队、院校生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军办企业设立批准书》和《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书》。

  (二)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合格证书》或当地财政部门对财务主管人员颁发的《会计证》。

  武警部队军办企业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五、武警部队军办企业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以及分立、合并、迁移、撤销,均应按照《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经审批后向原登记机关或相应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六、武警部队军办企业每年的年检报表按规定多报一份,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后,由企业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权限,报送武警部队各总队、院校生产管理部门或武警总部生产管理部门。

  七、本通知下达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军办企业,其三证(《军办企业设立批准书》、《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书》、《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合格证书》或《会计证》)由武警部队各总队、院校生产管理部门结合行业管理和产业结构调整,在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军办企业治理整顿中逐步补齐;新设立的应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军办企业设立批准书》、《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书》、《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合格证书》式样(略)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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