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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8 09:54:10 人浏览

导读: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一)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二)对变更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三)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四)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五)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应当考虑证券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7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page]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第3条: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第6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二)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具备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办公场所、业务及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

  (五)拟任负责人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第8条: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收购、撤销分公司或者变更分公司业务范围,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分公司跨所在地证监局辖区迁址,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所在地证监局辖区内迁址,应当经所在地证监局批准。

  证券公司收购分公司的,应当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设立分公司的条件。相关转让方必须是基于调整发展战略、实行业务整合的需要,转让与标的分公司相关的全部或者一定区域内业务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申请撤销分公司,或者依法被责令撤销分公司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员工和客户安置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第1条“证券营业部设立”:

  (一)证券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区域内设点),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按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

  2、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账户规范工作符合有关监管要求;最近两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或发生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但公司及时发现、及时自纠并已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未造成重大后果,且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自报告之日起已超过半年。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符合监管要求。

  4、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最近1年未因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page]

  5、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了明确的业务规则和清晰的操作流程。

  6、建立了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并着手建立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体系。

  7、最近两年净资本及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8、最近三年公司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公司不存在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增设和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和转让等受到限制且尚未解除或者较大整改事项尚未完成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受到立案调查。

  9、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住所地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且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C类以上(含C类);或者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均在B类以上(含B类),且有1年为A类。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全国设点),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8项、第10项条件,实现了交易、清算、核算、监控等系统的集中管理,建立了电子化档案资料的集中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

  2、上一年度公司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

  3、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住所地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或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均在B类以上(含B类)且有1年为A类。

  (三)拟设证券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必要的人员配置,聘任人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拟任负责人已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3、有符合营业要求的技术设施,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

  4、具有完善的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确立了投资者教育、客户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机制;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市场需求和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结合网点布局、人力资源、业务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充分评估设立证券营业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优先考虑在没有证券营业网点或证券营业网点相对不足的地区新设证券营业部。[page]

  证券公司在没有证券营业网点的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下同)新设证券营业部,该证券营业部自取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之日起3个会计年度内不纳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的计算范畴;证券公司在仅有1家证券营业网点的县级行政区新设证券营业部,该证券营业部自取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之日起2个会计年度内不纳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的计算范畴。

  (五)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抄送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就证券公司是否符合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的条件征求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的监管意见。

  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条件的证券公司,一次可申请在住所地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2家。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或第2项条件的证券公司,一次可申请在全国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5家。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条件的证券公司,一次可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和辖区外设立证券营业部分别不得超过2家。在证券公司已获准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取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前,中国证监会不批准其设立新的证券营业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第2条“证券服务部规范”:

  (一)证券公司须按照“分期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010年8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

  (二)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2、没有历史遗留问题或历史遗留问题已经清理完毕;

  3、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提出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书面申请,证监局审核申请材料,并对证券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书面决定,并连同现场检查验收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四)不符合规范为证券营业部条件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规范的证券服务部,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撤销方案;撤销方案的提交截止日期为2010年8月底。撤销方案中应当包括员工和客户安置计划,并承诺承担所有历史遗留问题或潜在风险,负责完成账户规范等工作。撤销方案经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认可后实施。[page]

  (五)证券公司申请将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应当向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证券服务部的名称、具体地点、拟采用的证券营业部名称、符合规范为证券营业部条件的说明等。

  2、证券服务部基本情况。包括设立的批复文件、工商营业执照、营业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人员名单、简历、资格证书、联系方式;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证券服务部业务、内控制度,信息技术系统情况等。

  3、证券服务部合规经营情况。

  4、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证券公司申请撤销证券服务部,应当向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拟撤销证券服务部的名称、具体地点、经营状况、客户和员工情况、撤销原因说明等;

  2、撤销方案。包括员工和客户安置、资产清理、债务清偿、历史遗留问题清理等;

  3、证券公司出具的妥善安置拟撤销证券服务部客户和员工、承担所有历史遗留问题或潜在风险、负责完成账户规范等工作的承诺函;

  4、证券服务部设立的有关批复文件;

  5、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第3条“违规营业网点处理”

  (一)对历史遗留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证券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违规营业网点),相关证券公司必须在2010年8月底前予以清理并关闭。

  当地已有合法营业网点的,相关证券公司要积极组织和配合客户向当地其他合法营业网点转移;当地没有合法营业网点的,符合条件的其他证券公司可在当地新设证券营业部,协助予以解决。

  违规营业网点的账户规范工作、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和潜在风险等,由原证券公司负责承担解决。

  (二)违规营业网点已经清理完毕,原有客户和员工已经妥善安置,内部责任追究到位,并经所在地证监局现场检查确认后,相关证券公司方可按规定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

  (三)违规营业网点是被处置高风险公司遗留的,由证券类资产受让公司负责清理。当地已有合法营业网点的,将客户平稳转移至其他网点,并妥善安置员工;当地没有合法营业网点、客户无法转移的,由受让公司通过新设证券营业部予以解决。

  (四)违规营业网点所在地证监局负责监督违规营业网点的清理和关闭工作,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现场检查验收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page]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第4条:

  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收购、撤销证券营业部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收购证券营业部的,应当具备设立证券营业部的条件;具备区域内设点条件的证券公司,只能收购所在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相关转让方应当是基于发展战略、调整网点布局、实行业务整合的需要,转让全部或者一定区域内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申请撤销证券营业部,或者依法被责令撤销证券营业部的,应当制定撤销方案,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认可后实施。

  【申请材料目录】

  [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

  1、申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与高管人员情况等;(2)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的目的;(3)对拟设立分公司地点、名称等概要介绍;(4)公司关于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2、公司关于申请设立分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策、授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设立分公司决策权限相关规定的说明。

  3、公司符合申请设立分公司条件的说明材料。具体应当包括:(1)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制度情况说明;(2)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关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制度、稽核制度;(3)具备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办公场所、业务及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的说明;(4)公司守法合规情况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最近两年是否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是否存在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增设和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和转让等受到限制且尚未解除,或者重大重组整改事项尚未完成等情形;是否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立案调查;申请人在住所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业务总部、管理总部、业务中心等机构及已获准设立的分公司按照规定要求予以规范的情况。

  4、申请人具备分公司拟经营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说明和对分公司拟经营证券业务的授权书。

  5、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根据公司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才资源状况,结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以及市场发展程度与竞争状况等,对设立分公司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说明。

  6、拟设分公司筹建方案。包括:(1)拟设地点、拟任负责人及岗位设置计划;(2)经营场所和其他技术设施的建设计划;(3)对分公司进行管理的制度安排;(4)分公司的组织管理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和业务发展规划等。[page]

  7、公司关于合法、合规筹建和经营分公司的承诺。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应当将设立分公司申请材料抄报住所地证监局以及分公司拟设地证监局。设立分公司的申请获批后,证券公司应当依法配备人员、落实营业场所及安全设施、健全信息技术系统及技术设施、完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并持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以及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拟任负责人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到我会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证券公司设立营业部]

  一、证券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与高管人员情况等;(2)公司现有证券营业网点情况,包括证券营业网点的布局、客户数量、资产状况与经营情况等;(3)对拟设证券营业部地点、数量、名称等概要介绍;(4)公司关于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2、公司关于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策、授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设立证券营业部决策权限相关规定的说明。

  3、公司符合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条件的说明材料。具体应当包括:(1)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制度情况说明。(2)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与证券经纪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客户资料管理制度、稽核制度。(3)关于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体系构建情况说明。(4)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建设与运行情况说明。(5)关于公司已获准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均已取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说明和相关许可证复印件。(6)公司守法合规情况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最近三年是否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是否存在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增设和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和转让等受到限制且尚未解除,或者重大重组整改事项尚未完成等情形;是否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受到立案调查。

  4、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根据证券营业部拟设地的证券营业网点布局与需求情况、市场发展程度与竞争状况,结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以及公司已有网点布局、人力资源、业务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对设立证券营业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估。[page]

  5、公司关于合法、合规筹建和经营证券营业部的承诺。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除应当提供上述9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

  1、关于公司交易、清算、核算、监控等系统实现集中管理的情况说明。

  2、关于公司电子化档案资料集中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说明。

  三、证券公司应当将设立证券营业部申请材料抄报住所地证监局以及证券营业部拟设地证监局。设立证券营业部的申请获批后,证券公司应当依法配备人员、落实营业场所及安全设施、健全信息技术系统及技术设施、完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并持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以及证券营业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营业部拟任负责人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到我会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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