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
导读: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47条:证券公司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或者使用客户资产专项投资于特定目标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前款规定的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17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
(二)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五人;
(四)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20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三)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23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进行审查。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对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进行评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26条: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10条[page]: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计划,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计划说明书;
(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四)资产托管协议及与资产托管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五)推广方案、推广代理协议;
(六)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及服务协议;
(七)证券公司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投资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
(八)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计划说明书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应当对集合计划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是否存在其他应当说明的法律问题,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11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12条: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下列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
(一)市场风险;
(二)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四)证券公司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格式。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计划的风险。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13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本细则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计划的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目录】[page]
(一)申请书
1、已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人对现有业务开展情况(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投资业绩、开展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说明;尚未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人对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准备情况(组织架构、人员配备、技术系统配备、业务发展规划等)进行说明。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表。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商业前景分析,净资本及风险控制指标的敏感性分析。
4、说明管理人、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设立、管理、托管、推广拟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业务资格认可,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
5、申请人承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一致。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必备条款》的要求。
(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拟定文本
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并有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签章。
(四)风险揭示书
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要求。
(五)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托管协议及与托管人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资产托管协议应当清晰界定托管人和管理人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保管、资金归集和划转、会计核算责任、清算交收流程、最终交收责任、信息披露、委托人档案资料保管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有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签章。
管理人应提供与托管人之间有关技术系统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六)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
推广方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推广机构办理推广业务的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2、推广机构办理推广业务有关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3、有关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方式、推广范围;4、推广和后续服务的业务操作流程;5、关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签订、收集与保管的安排;6、关于了解客户、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等工作的安排;7、推广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8、推广机构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page]
推广代理协议应当清晰界定代理推广机构和管理人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和后续服务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及代理推广机构未能履行相应义务时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并有管理人和代理推广机构的签章。
(七)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及服务协议。
(八)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投资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
(九)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拟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表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格和内部授权情况;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材料中有关合同、协议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当事人(包括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之间权利义务安排的公平性、合理性;
5、风险揭示书的合规性;
6、推广方案的合规性;
7、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有关安排的合规性;
8、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有关安排的合规性;
9、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有关安排(如有)的合规性;
10、集合计划展期有关安排(如有)的合规性;
11、其他影响委托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限额特定理财产品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
申请人对拟设立限额特定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进行简要说明,重点说明设计理念、产品特点、投资范围、资产组合比例、相关风险以及配套的风险防范措施等与其他集合计划不同之处;公司合规、内控、异常交易监控、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完善情况等。
附件:1、内部授权及相关资格证明
2、基本情况表
3、公司对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必备条款》的要求。
(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拟定文本
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并有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签章。[page]
(四)风险揭示书
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要求。
(五)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托管协议及与托管人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六)落实了解客户、适当销售要求的配套安排。
(七)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投资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
(八)公司合规总监对申报材料的合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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