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吸收与创新
导读:
文章分析了新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吸收与创新,虽然在个别法律关系中,否认股东有限责任的判例早已经在两大法系国家出现,法学理论界也对这些判例进行了诸如“揭开公司面纱”、“直索责任”“法人人格否认”之类的理论归纳。
但是我国2005年新修定的公司法直接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立法形式还是首例。
这也是我国新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吸收和创新。但是,由于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本身就存在着内容不够确定的弱点,加上成文法的概括性,使得新公司法出现后,很多人对此规定在肯定的同时对其是否会被滥用抱以种种担忧。为此,很多学者撰文探讨其适用条件。但是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我国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来探讨的,这就始终无法绕开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中那些适用范围、理论逻辑的争论。
如前文述,股东有限责任乃现代公司制度法律之基石,但为了弥补股东有限责任的价值缺陷,维护有限责任制度所建构的法人独立责任制度,股东有限责任亦有例外适用的情形,因此,下文就从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角度来诠释新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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