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订合同的效力
导读:
公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的行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其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应具体分析: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了《合同法》的第52条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针对于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1)、(2)、(3)、(4)项的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该几种情形是显而易见的,故此前几种情形不是笔者谈论的焦点。笔者只谈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订的合同,是否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而导致该合同无效。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不能导致该合同无效。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184条规定: 公司因本法第18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187条第(3)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故此,笔者认为:
(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2006年1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公司法》第181条第4项、《公司法》第184条、第187条第(3)款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2006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第一条规定: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994年7月1日实施的旧《公司法》第190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旧《公司法》对公司的解散有明确规定,没有将吊销营业执照作为公司解散的条件,故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新《公司法》在此时不能适用。所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2006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不能适用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订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此,应为有效合同。
以上是笔者在办理案件中的一点体会,笔者认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如果合同无效,将会造成你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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