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起诉期限与除斥期间有何不同
导读:
《公司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不同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又叫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有的人认为《公司法》规定的起诉期限虽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但属于除斥期间。笔者认为《公司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不同于除斥期间,两者有相同之处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适用范围不同。虽两者都是法定期间,但起诉期限只适用于行使程序法上的起诉权的期间,而除斥期间只适用于行使实体法上的形成权的期间。
其二,法律后果不同。虽然两者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起诉期限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起诉权,而除斥期间消灭的则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其三,期间不同。虽然两者都是不变期间,但起诉期限因正当事由被耽误的期限可以相应地顺延。而除斥期间则不能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综上,起诉期限是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一种法定约束原告行使起诉权的期间。
相关阅读:初除斥期间的概念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合同法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者,主要有消灭时效(中国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关于诉讼时效,中国《民法通则》及有关特别法都有比较完整系统的规定,人们对此十分熟悉。而关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就相对较为分散了,加之其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除斥期间误认为是诉讼时效,而实际上,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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