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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起诉飞利浦 DVD企业将有望拒交专利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0 12:37:18 人浏览

导读:

8月17日,北大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平将会接受知识产权局,关于其提出的DVD领域以飞利浦为首的3C联盟在华专利的有效性和收取高额许可费的合理性最后的复审。如果复审通过,以飞利浦的3C联盟将无权向中国企业征收DVD专利费。如果国内企业可以一起参与企业工作,并做原告上
  8月17日,北大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平将会接受知识产权局,关于其提出的DVD领域以飞利浦为首的3C联盟在华专利的有效性和收取高额许可费的合理性最后的复审。如果复审通过,以飞利浦的3C联盟将无权向中国企业征收DVD专利费。如果国内企业可以一起参与企业工作,并做原告上诉获胜,飞利浦还将向这些企业返还过去征收的专利费用。   “这次复审的通过几率很大,张平的申诉很有可能改写国内DVD企业在专利领域上的劣势。”知识产权局一位参与此次审核的工作人员透露,“从2005年12月起,张平教授就开始了对飞利浦DVD专利有效性的诉讼,经过这些年的积累,已经掌握了很多有力的证据。下周四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将会做出最后的裁定,情形对中国制造企业非常有利。”   而在此之前中国DVD企业可谓历经磨难,从1997年,东芝、松下等6家DVD核心生产企业组成的联盟(业界称做6C)公布了自己的专利时起,中国DVD厂家就开始了一场生存保卫战。1999年,6C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向DVD生产厂商收取专利费。2000年11月,6C开始与中国DVD企业就专利缴纳进行谈判。到2002年1月9日,深圳普迪公司出口到英国的3864台DVD机被当地海关扣押;2月21日,德国海关也扣押了惠州德赛公司的DVD机;3月8日,6C发出最后通牒,要求中国DVD企业必须在3月31日之前与6C达成专利交纳协议,要价是每台DVD收取20美元。2002年4月,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代表中国企业与6C达成协议:中国公司每出口1台DVD播放机,支付4美元的专利使用费。   但是这仅仅是个开始,在随后的数年中,一个又一个的专利诉讼摆在了国产DVD厂家面前。2002年10月,音响协会再次与3C(日本索尼、先锋和荷兰飞利浦公司)达成协议:中国公司每出口1台DVD播放机,支付5美元的专利使用费。与此同时,中国企业还与汤姆逊、杜比、M PEG等外国专利持有企业陆续签订协议,使出口DVD的专利缴费金额达到每台12美元。   如此高额的费用让国内的DVD制造企业负重不堪。很多中小企业因此倒闭。而飞利浦却可以从中得到高额的利益。仅仅在2004年,其来自专利许可方面的收入大概是4-5亿欧元。不过飞利浦的专利霸主地位正在受到更多的置疑。   而且,在此之前飞利浦的专利标准诉讼中也有着不少败诉的经历。最为著名的就是其与索尼在CD专利上的受挫。   1979年9月,索尼和飞利浦达成专利联合许可协议。1982年,飞利浦与索尼联手推出CD-DA激光唱盘的红皮书(Red Book)标准,以后还有蓝皮书,黄皮书标准。1994年7月12日,美国司法部开始对飞利浦和索尼进行反垄断调查。经过近20个月的调查,飞利浦和索尼最终屈服。在1995年12月末,飞利浦和索尼同意调整联合许可方案,允许CD厂商可以自由获取一篮子许可。   业内人士指出,问题在于我们的企业不了解历史,对于专利的申诉也缺乏经验。使得外国专利拥有者屡次在专利申诉中得手。   在DVD专利问题上,飞利浦也并非一马平川。2004年6月,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香港)在美国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庭(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起诉飞利浦、索尼、先锋为首的3C联盟,指控其强迫竞争对手屈服于非法的许可和付费协议,违反了美国的《谢尔曼法》等多部法律。2004年12月,无锡东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加入诉讼,并修正起诉状,代表满足一定条件的DVD播放机生产商、销售商进行集体诉讼。2005年5月,飞利浦在香港起诉东强电子集团及其13家附属公司专利侵权和违反许可协议。   2005年6月15日,德国法院就香港东强电子起诉飞利浦专利无效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飞利浦的欧洲专利EP0745307在德国范围内无效。飞利浦已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吴成剑在《飞利浦专利被宣告无效之后-德国法院专利无效判决引发的思考》一文中指出,像飞利浦这样的跨国公司,它往往会在不同的国家就同一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经检索,涉案专利EP0745307的同族专利中包括德国专利DE69514212、美国专利US6661467和中国专利CN1166191。因此,很自然的我们可以想到,可以在美国或中国提起专利无效诉讼。而且,我们可以在美国或中国的无效诉讼中考虑德国法院作为判决依据的对比文件,考虑优先权的效力,参考德国法院认定专利缺乏创造性的推理过程。   就DVD事件而言,在德国法院的判决及相关诉讼材料足以证明飞利浦知道或相信其专利无效的假设下,如果飞利浦将该专利的同族专利许可给中国DVD 厂商,或者继续维持原有的许可合同,那么可以认定飞利浦构成欺诈,具有恶意。值得注意的是,赔偿的范围只限于可归因于欺诈行为的损失。具体到许可费的返还上,如果中国DVD 厂商主张飞利浦返还德国法院判决之后的所有许可费,需要证明:德国法院的判决及相关诉讼材料足以使一个人理性的第三人知道或相信被许可的专利无效;飞利浦向被许可人隐瞒这一事实;飞利浦的沉默使被许可人相信专利有效,从而签订许可合同或继续履行许可合同。   实际上飞利浦在DVD专利的有效性的问题上,也并非无懈可击。随着企业对于技术掌握的丰富,和有关专利制度的公开,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社会人士正逐渐加入到专利申诉阵营中来。距离8月17日的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对张平提出对飞利浦DVD专利有效性审定工作日益临近。关于DVD专利的纷争也即将可能出现转机。Enet也将会做跟踪报道,发出第一手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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