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导读: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虽然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组成方式、董事会的职责、议事规则都由股东会决定,但由于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主体,董事会一旦成立,在股东会闭会期间就具有非常大的权利和独立运行的地位,完全可以独立任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企业经营活动。
因此,董事会的质量直接决定着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状况,特别是在改制企业中董事会成员与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度重合,董事会的整体质量就是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要逐步建立起符合企业实际的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努力提高董事会的质量和决策效率。
一般而言,对经营管者激励包括经济利益激励和权利与地位激励。其中经济利益包括岗位工资、年终考核奖励、期股期权、职务消费、福利补贴;权利与地位激励就是让具有真才实学的人能干事、干成事,为经营者充分实现自我价值提供舞台。完善改制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要突出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是人力资本直接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同特点和需求设计激励机制。
对董事会成员要强化股权激励,对高级管理人员要强化经营成果考核激励,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都要强化权利与地位激励,鼓励有事业心、扎实肯干的人走上企业关键管理岗位。同时,要结合实际,逐步改革职务消费和福利补贴,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对经营者的约束机制包括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内部约束包括公司章程约束、任职合同约束、机构制度约束、个人偏好约束、激励制度本身约束;外部约束包括法律约束、职业道德约束、市场约束、社会团体约束、公众媒体约束。
其中机构制度约束就是要完善企业内部决策执行制度,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把经营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摩擦和矛盾转化为人与机构之间的矛盾,对违背行为准则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及时按照章程约定程序予以撤换,对构成违法的,要及时采取法律救助,防止经营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摩擦演化成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导致企业职工思想分裂,企业组织名存实亡,影响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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