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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物权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交叉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7 23:39:45 人浏览

导读:

公司治理——《物权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交叉点《物权法》、《公司法》和《证券法》本身的交叉点恰恰是公司治理问题。但是公司治理问题又恰恰回到原来的《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出资人和公司的主体法人分离的问题。今后的法律解决方案也是考验全球的法律制度,

  公司治理——《物权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交叉点  《物权法》、《公司法》和《证券法》本身的交叉点恰恰是公司治理问题。但是公司治理问题又恰恰回到原来的《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出资人和公司的主体法人分离的问题。今后的法律解决方案也是考验全球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中国香港的法律制度

  公司治理到今天还是一个非常动态的、要慢慢琢磨的问题,没有一个很确切很完美的解决方案

  在公司治理范畴中,会牵扯到《证券法》、《物权法》和《公司法》。在公司治理出问题时,会考验这三部法律,而且考验得非常激烈、非常严峻。

  我想从公司治理的理念说起。公司治理是个时尚概念,所谓时尚,就是很多人认同的一个概念,它能为所有者创造最高价值,但必须在平衡其他有份人(有份人就是和公司有关系的人)的利益作前提。什么是创造最高价值?在平衡其他有份人的利益作前提。你摆不平他们的利益,公司就很难创造最好的利益。

  比如说,公司的员工本身是一个很重要的有份人,你老剥削公司的员工,你给他挤掉最后价值的时候,你可以短期赚一点钱,但长期肯定不行。这种平衡的利益和公司创造最大的价值要根本挂钩,这是一个动态性的东西,你每一个管理人本身包括公司的所有者去参与公司业务,而且是让你参与得多少的时候,你要把这些问题不断地拿来讨论,不断地互相冲击。

  《公司法》里所有者和管理人是分开的,所有人和主体是分开的,但是在公司治理中现在已经给予了多种互相沟通的渠道,来使所有者和管理人能够沟通。所有人可以监督管理者,管理者要听所有者的话。

  我谈两个基本问题。第一,如果管理者坚决弄虚作假,你怎么办?第二,到底谁是权益人?

  我首先说第一个问题。在中国内地,有一家做冰箱的公司是科龙,2004年出事,到今天这个案件还没有解决。这个公司到2001年的时候,生产过剩了,收入肯定开始降低了。当时管理层想到一条妙计,做了一些虚假的客户,把过剩的物品卖给那些虚假的客户。他们做得天衣无缝,串通银行的人出信用证,钱又打到他的账户里,后来又倒出去。这样的做法审计司看那笔钱有进来,有人买他的货,信用证又兑现了。每一个章全部都盖好了。单子寄给大客户,返回给银行,银行又返回,在审计和报表上都有卖出这个货,但其实是虚假的,这些东西都放在一个仓库里,没有动过。

  在这个案件中,第一,是谁的过错?第二,这么坚决去弄虚作假,所有者最后有什么补救方法?所有者现在当然可以告一些管理层,但是管理层个人的财产不是很多,因为主要的财产都是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肯定不值钱了。你全部拿走股票,也补偿不了你的亏损。所以科龙案到了今天都没有结案,不知道怎么做。很多投资人受害了,亏损了,他们到法院告的时候,你能告赢,而且肯定是赢的,但你能够得到多少的补救呢?很少。现在公司本身的治理问题,就是如何在管理层想弄虚作假时把一些问题解决掉,这是至关重要的。

  另外一个问题是什么是权益人。如果是股票的话,很简单。回到《物权法》,什么是所谓的物主?物主在股票上,你注册为股东,你就是权益人了。很多情况是,我买股票,我是真正出资人的亲戚、女朋友或者男朋友,真正的出资人不是个人,但是背后是关联的,当然这种关联能不能由法律来成立呢?也不容易。大部分用这种方法来买卖股票的人都不会签合同,而且签了合同到了法院也不一定执行,这可能是非法的合同。这是另外的一种所谓风险投资,原来是想做内幕交易,如果以你的名义很快就给你抓起来了,你不干你让朋友来干,但你是真正的权益人。股票市场永远有这个问题,很难杜绝。除非两个人分赃不均的时候可以揭露这些问题,抓起来的人都是分赃不均,否则很难抓起来。有这两个内在的问题在里面,这些问题怎么解决呢?

  科龙的问题可能是比较难发现的,但是科龙的问题如果真的有一套内部监控机制,也可以相对较早地发现这个问题。在系统的范畴里看,公司治理的问题慢慢到了一个比较实务的范畴里来起作用。以前是在原则上起作用,下一步就是到实务上起作用。这个要求从《萨班斯法404》来做,它的要求和上交所、香港联交所、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唯一的不同,如果出错在美国你要蹲监狱了,在中国内地,到现在来讲不会蹲监狱,但是会被谴责。评估是对还是错,美国不管你,评估错你就承担刑事责任。在香港地区和中国内地,你评估错暂时来说没有明文的法律说你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这是一个重大的错误,是否在我们的刑法中可以形成刑事责任,现在还不知道,这也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

  综上所述,《物权法》、《公司法》和《证券法》本身的交叉点恰恰是公司治理问题。但是公司治理问题又恰恰回到原来的《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出资人和公司主体法人分离的问题。如果是弄虚作假,就可以用这些问题来促进关于弄虚作假的改进。今后的法律解决方案也是考验全球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中国香港的法律制度。 安然案件今天还没有解决,是赔偿的问题、责任本身因果的问题、谁是因谁是果、哪一个因哪一个果的问题,还是纠缠在法律的诉讼里。公司治理到今天还是一个非常动态的、要慢慢琢磨的问题,没有一个很确切、很完美的解决方案。 (作者: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原香港证监会主席 梁定邦)(本文改编自于12月26日在中国人民大学的演讲) 编辑:曹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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