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规定
导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规定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的规定。
一、本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1、实物出资即以民法上的物出资,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用于出资的实物首先应具有财产价值,因而才可能进行出资额和资本额的界定。而且,出资的实物可以是公司经营所需,也可以与公司的经营使用无关,其允许用于股东出资在于公司可以对其变现支配并实现其财产价值。此种实物是否可以作为出资,应由股东协商确定。
2、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只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现公司法已将出资形式由“工业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将著作权也纳入出资形式的范畴,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出资范围。
3、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二是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三是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四是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二、有专家认为包括股权与债权,实际上达成妥协的是“股权”,而债权则未通过。即使“股权”也未在法律上出现,可能在司法解释中给予载明。股权有可能价值不实或不稳定,而债权存在着难以实现(兑现),因此第 27 条对其他形式规定较严格,尽可能的避免这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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