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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如何补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4 23:33:39 人浏览

导读:

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股票单独创设,而是股份本身所包含的权利,股票只有把已经存在着的股东权表现为证券的形式。记名股票,权利的享有与股票的持有并不完全一致,特别在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公司法》第150条明

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股票单独创设,而是股份本身所包含的权利,股票只有把已经存在着的股东权表现为证券的形式。记名股票,权利的享有与股票的持有并不完全一致,特别在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公司法》第150条明确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至于无记名股票,它所代表的权利与股票本身不可分离,股票的合法持有者即为股东,股东权利的行使与股票的占有不可分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的要求如下:

(1)递交公示催告申请书;
(2)法院受理,通知止付,发出公告;
(3)利害关系人申报;
(4)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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