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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东会制度纠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4 14:04:03 人浏览

导读:

公司法的创制者们把股东大会置于公司诸组织机关之首,赋予股东投票决定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力。然而,这一制度框架却与理论设想产生了巨大的反差,股东大会在实践中演变成由控股股东导演、少数股东参加的一场闹剧,股东民主成了仅在理论上存在的“神话”。上市公司股权分

  公司法的创制者们把股东大会置于公司诸组织机关之首,赋予股东投票决定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力。然而,这一制度框架却与理论设想产生了巨大的反差,股东大会在实践中演变成由控股股东导演、少数股东参加的一场闹剧,股东民主成了仅在理论上存在的“神话”。上市公司股权分散及其高度流动性的特点,决定了其治理结构能否有效运转的关键和难点就是股东大会制度的构建。没有健全的股东大会制度就不可能有理想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我们认为,激活股东大会制度首先应从健全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来着手。

  股东会召集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集中体现在股东大会上,及时、有效地参加股东大会是股东的必然要求。如何确保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合理时间内获得召集信息,正是召集制度的意义之所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召集原则上存在缺陷。股东大会召集原则主要包括董事会召集和召集人正当行使召集权两项主要内容。这两项原则在我国上市公司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歪曲: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异化为“董事会单一召集”;召集人正当行使召集权原则异化为滥用召集权。

  其次,召集条件也存在缺陷。股东大会通常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这两种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有所不同。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已经为法律所强制,所以法律一般不对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做出具体规定。而临时股东大会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各国都对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作了详尽的规定。而我国《公司法》仅规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没有一个兜底条款将需要召集股东大会的其它情形抽象出来,无法适应不同公司在不同时期的各种需要。第三,召集程序存在缺陷。在国内上市公司的实践中,既有因现行法规不完善所导致的制度缺陷,也有上市公司不规范运作导致的实际问题:提议股东(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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