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费用担保
导读:
股东派生诉讼费用担保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是指在原告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时, 法院有权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责令具备一定条件的原告向该申请人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 以便在原告股东败诉时, 申请人能从原告所提供担保的金额中获得诉讼费用补偿的制度。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存在的理论在于运用利益杆杆遏制别有用心的股东滥用派生诉讼提起权, 预防通谋诉讼现象的恶性膨胀, 确保公司的正当权益和正常运营 。
为防止股东滥用派生诉讼提起权,遏制某些不必要的或毫无意义的诉讼之发生,减少股东侥幸取胜的可能性,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一般要求原告股东在起诉时提供担保。在美国,公司法或有关担保方面的法律一般要求股东为有关诉讼方面的费用(cost)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因为对被告承担责任而花费的赔偿以及有关代理律师的费用。有时,此种费用数额惊人,达到上千万美元。为此,公司法允许小股东寻求其他小股东的帮助,让他们介入有关的诉讼,共同为有关的诉讼费用提供担保,或者能够达到美国1969年标准商事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份额或即拥有股份已超过未付清股份的1%或2,5000美元而免除其担保责任 。美国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废除了1969年标准商事公司法之规定,认为担保之提供仅在法庭认为有必要时始有必要。在大陆法系的日本,商法虽然也有担保提供之规定,但此种担保仅在被告董事证明该种诉讼之提起系出于股东之恶意时,法庭应被告之请求而责令提供时始有必要 。而我国台湾公司法并无恶意之要件,只要被告董事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就会责令股东提供该种担保 。
虽然新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但该条规定所涉及的撤销诉讼并不属于派生诉讼的范畴。
作为一种阻却恶意诉讼的措施,要求股东交纳诉讼担保费用的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可以考虑在现阶段采纳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但应借鉴美国作法,在股份额达到一定数额时免除提起诉讼股东的诉讼费用担保。担保费用以被告诉讼费用及合理成本支出为限,不宜涵盖过广,同时原告股东只是在被告就派生诉讼提出合理抗辩并提出明确要求时方有义务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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