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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股权 赔偿公司损失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0 23:10:09 人浏览

导读:

导读:本案为典型大的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的大小股东对簿公堂。根据我国法律,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导读:本案为典型大的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的大小股东对簿公堂。根据我国法律,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原告小股东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向第三人公司返还其侵占资金189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案情

  原告林宇和被告航天新概念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北京航天城市通智能卡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占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底,城市通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新概念公司占用城市通公司189万余元,拒不退还,请求法院判令其退还并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第三人北京航天城市通智能卡工程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类型为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林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为城市通公司请求利益保护,符合法律规定。新概念公司非法占用城市通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及违规支出19万余元的行为给城市通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向第三人城市通公司给付189万余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据悉,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小股东为何能提起代表诉讼

  本案是城市通公司的股东林宇起诉城市通公司的另一股东新概念公司,要求新概念公司向城市通公司赔偿损失,案件类型属于“股东代表诉讼”纠纷,即当违法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公司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他人”可以理解为公司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公司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page]

  城市通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几位股东对其进行清算,同时公司法又有“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据此,城市通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已不能再对外行使相关职权,包括代表公司行使起诉权。该公司的股东在发现公司利益受到他人损害并发生损失的情况下,通过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寻求救济已无实际意义和可能。而且城市通公司清算组尚未成立,这足以说明通过城市通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无法实现该公司的权益救济,在此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林宇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为城市通公司请求利益保护,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本案原告适格。

  新概念公司在未征得城市通公司全体股东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以收回借款的名目,将170万元从城市通公司银行账户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属于非法占用城市通公司财产的行为。新概念公司从城市通公司违规支出了19万余元侵害了城市通公司的财产权益。新概念公司的上述行为均给城市通公司造成了财产方面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其作为本案被告适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age]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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