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狀況為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
导读:
财政部臺北市国税局表示,迩来公司经商业主管机关命令解散,若公司章程未订定有关清算人选任规定,且股东又未决议选任清算人,国税局将以公司全部股东为清算人,寄送缴款书。
该局说明,依据经济部96年12月27日经商字第09602170080号函规定:「按公司之解散,一经解散即生效力,其向主管机关登记,仅生对抗要件……。依公司法第24条规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产而解散外,应行清算』。是以,公司之解散,不论係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应依公司法第24 条规定进行清算。」
爰公司被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既进入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79条、第113条及第322条规定,公司章程未规定或股东(或股东会)未选任清算人时,以全体股东(无限公司、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为清算人;又依财政部96年4月16日台财税第09604522400号函规定,缴纳税捐文书之负责人填载全体股东(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且对其中一位清算人送达,即为合法;如有限制负责人出境之必要,应以全体股东(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为限制出境对象。
该局提醒,若您是公司股东或董事,当收到国税局缴款书,如有疑义,可向国税局查询,经查明无误,请如期缴纳,以免因逾缴纳期限未缴被移送强制执行或遭限制出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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