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导读: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不正当竞争下了一个比较广泛的定义。该法第2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构成不正当竞争至少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是商品的经营者或提供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在工商领域从事赢利活动;3.竞争行为不正当;4.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前者包括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和信誉;后者包括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
所谓竞争行为不正当,包括以下10项行为:
1.引起混乱和误解的行为,包括:(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使用知名商品或与之相类似的名称、包装和装璜;(3)使用他人姓名或企业名称;(4)伪造、冒用产品认证标志、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产品质量作虚假表示;
2.行贿受贿,指:(1)通过在帐外给予对方回扣推销或购买商品的行为;(2)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
3.虚假广告,包括:(1)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作虚假宣传;(2)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4.侵犯商业秘密,包括:用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他人秘密;违反保密协议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根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些信息必须是:①不为公众所知;②具有实用性;③能为当事人带来经济利益;④权利人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
5.低价销售,指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下列低价销售除外:(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积压、过期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
6.搭售:指违反购买者愿望,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7.不合理的有奖销售,包括:(1)欺骗;(2)推销质次价高商品;(3)奖金在5000元以上。
8.毁誉:即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声誉。
9.串标,包括:(1)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2)投标者和招标者串通,打击竞争对手。
10.政府机构、公用企业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特权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产品以限制或排挤其他竞争者的行为。⑥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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