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
导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
一般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制止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它与制止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保障自由竞争机制正常运行的反垄断法(或称反限制竞争法)一起,共同成为竞争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层面进行理解。
从法律的形式渊源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别。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类似名称命名的成文法律,除了德国的立法之外。其他的如希腊191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奥地利1923年《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波兰1926年《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和日本1934年《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等。实质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与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综观世界各国,并非都一概确立了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法典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国家不在少数,但是,这些国家并不缺乏实质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事实上,凡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无论其政治与社会制度如何,都非常重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的立法,只不过在形式上有所不同而已。有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如德国、日本;有些国家不制定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是在综合性的竞争法律体系中规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如美国和英国;有些国家用一部法典统一规制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匈牙利;还有些国家是在民法典中以若干规定来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法国。因此,我们应当着眼于实质意义上的,而非仅仅局限于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此外,从内容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个概念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别,这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个概念上所包含的广义和狭义之分紧密关联。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包括垄断、限制竞争和其他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在内的所有破坏竞争的行为,具体指三类行为:一是垄断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本人或者通过企业兼并等方式,形成对一定市场的独占或控制;二是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或几个经营者通过协议等联合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匈牙利《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即是如此,一般公众也往往是在这个意义上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以道德观念看来也带有“不正当”的因素。而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除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之外的第三类行为。与上述理解相对应,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以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规范对象,而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以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规范对象,即是指包括反垄断法或反对限制竞争法和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所有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制止各类违法竞争行为的法律部门,简言之,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同于竞争法。这种理解不仅源于人们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道德判断因素,同时还在于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分也是相对的,它们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绝对界限。本编所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加说明的,均取其狭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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