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申请解散公司案例
导读:
当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后,公司股东能否诉诸司法途径解散公司?司法判决强制解散公司应当满足那些条件?
[要点提示]:原告王X与第三人许XX、黄XX、王亚X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原告占36%的股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股东之间因经营问题发生纠纷,无法自行协议解决,后发展到股东之间抢夺公章,发生肢体冲突,其他股东将公司搬离原住所地。原告先后两次向公安机关报警,仍无法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7)思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
[案情]:
原告王X,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XX路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吴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公司,住所地厦门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负责人。
第三人许XX,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XX路XX号XX室。
第三人黄XX,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XX路XX号XX室。
第三人王亚X,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东浮镇X村X社X号。
原告王X诉称,原告与许XX、黄XX、王亚X同为A公司股东。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等问题,原告与其他股东发生严重冲突,无法达成协议,后发展到股东之间抢夺公章,双方并且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解决,但双方的冲突仍无法调和。股东之间的矛盾激化后,其他股东将公司搬离原住所地,原告发现原址公司已不存在,公司的财物也不知去向,原告因此以被盗为由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双方的矛盾愈演愈烈,并对于组建公司的出资等等问题分别提起诉讼对簿公堂。原告通过其他途径均未能解决公司僵局。请求判令散被告A公司。
被告A公司未到庭。
第三人许XX述称,其不同意解散公司,公司有些客户的合作协议还没有履行完毕,大部分股东反对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将面临员工和债权债务如何解决的问题。
第三人黄XX未到庭。
第三人王亚X述称,其也不同意解散公司,其已于2006年8至9月间退出公司,只是未办手续,公司是否存在合作协议或债权债务,并不清楚。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王X与第三人许XX、第三人黄XX、第三人王亚X同为被告A公司股东,分别占有公司股份:36%、38%、13%、13%。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等问题,原告与其他股东发生了严重冲突,无法协商一致,之后发展到股东许XX与法定代表人王X之间抢夺公章,双方并且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解决,但双方的冲突仍无法调和。原告虽为法定代表人,但长时间未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之间的矛盾激化后,其他股东将公司搬离原住所地,公司的财物也不知去向,原告因此以被盗为由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双方矛盾愈演愈烈,另对于组建公司的出资等等问题分别提起诉讼。原告通过其他途径均未能解决公司僵局而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以上事实,有私营公司设立基本信息资料、公司章程、股东会纪要、股权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报案记录、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受理通知书及传票、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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