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案
导读: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中国赔偿额最大的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原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及附带民事责任的中冶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
延伸阅读:
案情
据了解,创建于1956年的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是中国重点综合性科研开发类研究所,主要承担大型成套装备的研制与开发任务。50年来,西重所完成了近1000多项科技成果。西重所表示,裴国良盗取的图纸凝聚了该所科研人员20多年的心血,涉及图纸近万张。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月,西重所与辽宁省凌钢公司签订了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主体部分工程,并于2001年6月投产。2001年10月,原西重所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工作时看到这一工程的设计图纸,即擅自将图纸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中。
2002年8月,裴国良离开西重所到中冶连铸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随后,中冶连铸公司与山东和四川两家企业签订生产合同,总价值近1.5亿元,裴国良担任两个项目技术负责人。裴国良在返回西安时将西重所为凌钢二号主体工程设计的电子版图纸带回武汉的中冶连铸公司,该公司设计人员利用该图纸,在短期内就完成了四川和山东的两个项目设计。
2003年7月,西重所技术人员在西安冶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现中冶连铸公司委托该厂加工的四川和山东两家企业设备图纸中有西重所的标题和标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商业秘密被侵犯。
经西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鉴定结论为:中冶连铸公司为四川、山东两家企业设计的产品图纸,与西重所设计的图纸从装配图和零件所表现的结构功能来看并无本质区别;西重所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技术符合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法定技术条件,裴国良的行为给西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至少为1782万元。
法院判决
西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裴国良利用工作便利盗窃单位商业秘密,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冶连铸公司在没有合法取得西重所商业秘密的情形下,大量使用该秘密,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是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也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其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据此,西安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裴国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裴国良及中冶连铸公司共同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摘要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改革进程的深入,企业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
称女子十二乐坊侵犯其个人创意的《策划文案》,张铁军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晓京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证据
核心提示:客户资料是商业秘密吗?客户资料虽然涵括在商业秘密里面,但并非所有的客户资料都能成为商业秘密,客户资料构成商业秘密应当具备几个条件。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
对于商业秘密侵权,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四种法律救济手段帮你应付商业秘密侵权维权: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分为积极的保护和消极的保护两种。积极的保护又称为事前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