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煤炭公司诉某选煤公司、周某、李某货款纠纷案
导读:
【案情】
原告与被告选煤公司于2005年上半年达成煤炭买卖合同,截止到2005年12月30日,被告选煤公司欠原告货款达2623284.59元,被告选煤公司书面承诺上述款项于2006年4月底前分批给付原告,并支付补偿金15万元,如不能还清则从2006年元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补偿金3万元,至还清全部货款时止。该协议订立后,被告周某仅于2006年3月给付补偿金11万元,其余欠款和补偿金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结果。被告选煤公司共有二名股东,即被告周某、李某。两股东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请求判令:
1、被告选煤公司立即偿还买卖合同欠款2623284.59元和补偿金22万元;
2、被告周某、李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且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一,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如若公司股东的行为有悖于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宗旨,但没有造成任何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没有影响到平衡的利益体系,则不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去矫正并未失衡的利益关系。其二,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受损害的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向法院提请否定公司法人格的诉讼请求。其三,这种损害不能通过公司自身获得赔偿。即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实现其不当目的,并且给公司债权人带来损害,但只要公司有足够的财产弥补债权人损失,公司债权人就不能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
本案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首先,某煤炭公司系某选煤公司的债权人,某选煤公司系以合法程序成立的独立的法人。其次,周某、李某是控股股东,从分析公司的财务管理混乱及周某、李某曾在以前多起案件中为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入手,发现周某、李某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将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混同,并且在对外经营中,除以公司名义外,还以个人名义从事与公司经营相同的业务活动,因此周某、李某的行为属于控股股东利用自己的地位滥用了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最后,周某、李某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行为造成被告选煤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公司资产严重不足、没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对原告某煤矿公司的债务,导致原告利益严重受损,且该损害事实与股东周某、李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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