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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诱骗投资者合作造林三名骗子骗取千万被判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4 14:00:45 人浏览

导读:

本报讯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中臣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崔京生有期徒刑十五年,撤销其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宣告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高惠兰有期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中臣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崔京生有期徒刑十五年,撤销其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宣告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高惠兰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刘中臣,案发前系北京鑫世伟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北京万森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北京久阳恒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崔京生,案发前系北京鑫世伟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4年10月,刘中臣与崔京生商议后,注册成立了鑫世伟博公司,崔京生任董事长,刘中臣任总经理。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间,崔京生、刘中臣虚构投资合作托管造林的事实,以鑫世伟博公司名义,通过许诺支付林木投资者月息4%至10%的高息,给予介绍人高额提成,并与投资人签订林木托管协议书、合作托管造林协议书等方式,诱骗李某等70余人向鑫世伟博公司投资共计1000余万元。期间,为获取介绍提成等利益,高惠兰直接介绍他人参与投资,还参与介绍提成比例的制定,负责对其他介绍人提成的分配等活动,帮助刘中臣、崔京生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970余万元。

  2005年6月至2006年2月间,刘中臣以其实际控制的万森源公司、久阳恒通公司等名义,谎称购买公司的成材林、投资公司的煤炭物流等项目可以获取月息6%或7%左右的高额利息,先后骗取阎某等50余人投资款270余万元,用于以后面投资者的投资支付前面投资者的本金、利息、介绍人提成、公司开销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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