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以后再审案件是否专属管辖
导读:
公司破产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首先就是申请破产,接着需要立案审查;其次就是案件的受理以及受理后的工作;接着就是债务人会议。那么,公司破产以后再审案件是否专属管辖?这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下面介绍一下!
新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述两个条款明确了“破产申请受理”这一法律事件,对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确定的影响。
1、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2、立案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4、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5、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6、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
7、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账务账册经股东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当然是需要的,但是所有的债款都是由公司的资产进行偿还,所有债权人都无权向股东要求用个人资产偿还。
股份公司破产的,要成立专门的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申报后,清算组根据最终清算的财产赔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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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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