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公司其他 > 公司债券 >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9 10:20:22 人浏览

导读:

公司债券有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如果要发行公司债券,要根据相应的发行条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发行公司的债券,那么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是怎样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公司债券有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如果要发行公司债券,要根据相应的发行条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发行公司的债券,那么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是怎样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应当符合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优缺点有什么

  1、优点

  (1)低息成本。公司赋予普通股期望值越高,转债利息越低。

  (2)发行价格高(通常溢价发行)

  (3)减少股本扩张对公司权益的稀释程度(相对于增发新股而言)

  (4)不需进行信用评级

  (5)可在条件有利时强制转换

  (6)为商业银行和不能购买股票的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分享股票增值的机会(通过转债获取股票升值的利益,而不必转换成股票)

  (7)属于次等信用债券。在清偿顺序上,同普通公司债券、长期负债(银行贷款)等具有同等追索权利,但于公司债券之后。先于可转换优先股、优先股、普通股

  (8)期限灵活性较强

  2、缺点

  (1)转股后将失去利率较低的好处

  (2)若持有人不愿转股,发行公司将承受偿债压力

  (3)若可转换债券转股时股价高于转换价格,则发行遭受筹资损失

  (4)回售条款的规定可能使发行公司遭受损失

  (5)牛市时,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比发行转债更为直接;熊市时,若转债不能强迫转股,公司的还债压力会很大

  三、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

  1、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发债目的不同。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发行可转债用于特定的投资项目。

  3、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可交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

  4、对公司股本的影响不同。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5、抵押担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要以所持有的用于交换的上市的股票做质押品,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可另行为可交换债券提供担保;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6、转股价的确定方式不同。可交换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7、转换为股票的期限不同。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的相关知识,发行相关公司债券的时候,要按照实际的情况来发行公司债券。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