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的管辖原则
导读:
市场上的公司数量是很多的,如果遇到经营困境无法解决的,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不过需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申请,否则是不会受理的,而且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也有相关规定,那破产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地域管辖
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须证明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否则其破产申请不被法院受理。这里涉及到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问题,新破产法对此规定不是十分清晰,但根据破产法第8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来看,可以隐约看到对债权人申请破产和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审查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对债权人而言,仅要求其提出破产申请书和有关材料,所提交的材料一方面是要证明其自身债权依法存在,其符合申请人的资格;另一方面要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事实。因债权人客观上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只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不要求提交有关的财务凭证等,事实上债权人也没有提交上述财务凭证的能力(包括债权人没有能力证明债务人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原则”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对一般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企业要申请破产可以向所在地法院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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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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