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γ辐照装置设计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
导读:
各γ辐照装置设计单位:
γ辐照装置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主要承担γ辐照装置(以下简称“装置”)工艺及设备等设计,同时还要进行装置调试、故障处理等涉及放射源的操作,属于使用放射源的特殊情况。为了减少γ辐照装置日常运行安全隐患,特别是对装置辐射安全起到关键作用的设计、调试等环节进行规范,提高辐照加工行业的整体安全水平,进一步加强从事γ辐照装置设计的放射源使用单位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计单位要充分认识提高自身技术能力对于确保装置长期、可靠、安全运行的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身技术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所设计装置的固有安全性,并确保调试、故障处理等环节的辐射安全;要充分发挥自身在装置使用各个环节中的基础性作用,认真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及国家有关标准。
二、各设计单位应对照下列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整顿,切实提高业务水平。
1.完善专业队伍建设。配备8名以上专职的辐射防护、机械、自控等专业的熟练设计人员,各专业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具有辐照装置配套相关机械、电气设备加工与安装调试经验的自有或外协专业技术人员和机电加工厂。
2.加强内部质保体系建设。应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有健全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设计规程等规章制度和程序文件;设有专职人员负责文件及档案管理,并永久、妥善保存设计文件。
尚未取得核工程设计证书的,应有取得核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作为长期可靠的技术支撑。
3.具有10座以上装置成功设计或辐射安全改造经验,且成功设计200万居里以上(含)大型装置;或具有15项以上成功的核与辐射相关工程的设计或改造业绩。
4.应能针对所设计或改造的γ辐照装置,提出安全运行限制条件,并能对业主的运行人员、辐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安全运行、照射剂量、检修维护、辐射防护等培训,能对业主制定安全运行规章制度、排源、倒源等涉源活动和卡源等运行故障处置方案进行技术指导。
三、不具备相应条件、未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设计单位,不得从事装置设计、调试、故障处理、技术服务等与装置使用有关的工作。
四、各设计单位在设计、调试、故障处理、技术服务等工作中,发现或出现辐射事故或卡源等重大故障的,应立即停止相应工作,并报告我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继续对装置进行操作。
五、我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协同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从事γ辐照装置设计的放射源使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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