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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工作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7 16:01:01 人浏览

导读: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厅质监字〔2011〕229号)(简称《办法》),为切实做好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现将继续教育机构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机构和师资是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确保继续教育质量和效果的基础和前提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厅质监字〔2011〕229号)(简称“《办法》”),为切实做好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现将继续教育机构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机构和师资是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确保继续教育质量和效果的基础和前提,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审查、确保质量。

  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委托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工作的,继续教育机构应符合《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请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将委托机构情况报我局备案(见附表1、附表2)。

  三、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自行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请以文件说明并将继续教育组织实施方案报我局备案。方案应明确教学管理,师资、场地情况,收支管理等相应事宜。

  四、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及继续教育机构应做好师资选配工作,并按要求将有关情况报我局备案(见附表3、附表4)。师资选配应综合考虑继续教育各项授课内容(《办法》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机构因自身教学体系设置所限,个别专业(课程)的师资经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同意后,可由校外聘请。

  五、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认真审查试验检测机构及师资条件,宁缺毋滥;对教学管理情况、场地、环境等,应进行现场考察;对师资教学能力和水平,可采取试讲、试听等方式进行考核。

  继续教育机构和师资发生变动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我局。

  六、请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继续教育机构和师资备案资料(附表1~表4,纸质和电子版)寄至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试验检测工作委员会。

  地 址: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02写字楼412室

  邮 编:100088

  联 系 人:张芳,何东霞

  电 话:(010)62358971,62358975

  传 真:(010)62363039

  E-mail: ticc.cn@163.com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一览表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表

     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师资一览表

     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师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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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蓝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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