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罚字[2011]第3号
导读:
被处罚人:刘某波
聘用单位: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刘波:
2010年7月14日,在由你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北京地铁15号线07标段顺义站基坑施工中,基坑东北角钢围檩及钢支撑坠落,造成基坑底部施工作业人员2人死亡、8人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基坑出现重大险情情况下,未下达工程暂停令,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1年2月15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1]3号),并于2011年2月22日收到你的送达回证。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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