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一级建造师注册有关问题说明
导读: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的有关要求,现将一级建造师注册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对不符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报考条件,但参加考试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二、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采用建造师资格前置审查方式,以防止持虚假资格证书人员注册。注册过程中如发现个人填写注册信息有误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相关资料原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复核。
三、考核认定取得建造师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时提供的学历证书不低于考核认定时有关学历要求。其中考核认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时不受专业学历限制;考核认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时不受学历限制。
四、初始注册审批不合格人员,其网上注册信息由建设部退回企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告知其不合格原因。
五、公示期内未提交申诉材料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逾期申诉。
六、注册一级建造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聘用企业无故不予办理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的,注册一级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
七、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均统一使用防伪贴,不在注册证书上直接打印或涂改。
八、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打印错误等涉及注册证书更换的,由企业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司申请。
九、执业印章检验码表示印章遗失作废后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办理增项注册、变更注册及延续注册时需更换印章的,其执业印章校验码不变。
十、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上备案。
十一、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延续注册等日常管理工作,参照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院):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
根据国家有关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规定,经审核,陈天文等4名二级注册建筑师(其中:延续注册2名、变更注册1名、注销注册1名)申请注册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现予以公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河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豫建建[2007]142号),经审核,王志明等75人符合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
工程先开工后签合同一般不合法,属于倒签合同的法律行为。倒签合同与企业风险防范的目标相悖,不符合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在实践中
没有资质挂靠拖欠工程款挂靠施工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当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承包人未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
建筑工程纠纷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如约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
个人名义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承包建筑工程的主体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
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建立承揽业务后包工头受施工企业管理。建筑企业与施工企业之间是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
承包工程需要签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对工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发包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写明单项承包工程名称和范围、施工准备、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