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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分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7 11:30:03 人浏览

导读:

建筑企业的资质事关该企业能够承包何种类型的工程,资质越高对于企业自身当然越有竞争优势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建筑企业资质分类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筑企业的资质事关该企业能够承包何种类型的工程,资质越高对于企业自身当然越有竞争优势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建筑企业资质分类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建筑企业资质分类

  (一)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二)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三)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二、建筑企业由分公司签订合同可以吗

  建筑企业分公司经登记后,可以合法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包括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无论分公司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的民事活动,最终总公司都必须“兜底”承担责任。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实践中,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针对具体项目的施工招投标活动,一般都应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总公司确定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之后,可具体交由分公司来实施。在不违反招投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应被随意认定为无效。

  三、建筑公司法人风险大吗

  担任“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要面对较大的法律风险,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概括起来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属于“挂名”法定代表人:

  (一)在民事责任方面,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本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在行政责任方面,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主观上没有过错亦不存在失职。

  (三)在刑事责任方面,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四)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第二,如果可以证明自己属于“挂名”法定代表人:

  (一)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都要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挂名法定代表人无论是否知情,但因公司对外借款或其它经营行为出具担保文件,仍然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踪或无法找到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人,“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将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在刑事责任方面,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比如诈骗银行贷款、诈骗保险金、非法集资等情况,挂名法定代表人虽然未直接参与以上行为,但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以上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则挂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书面的关于“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约定,该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企业资质分类”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建筑企业资质和企业的工程资质是有关系的,作为建筑企业当然是资质越高对自己越有利的。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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