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的前提条件
导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的法律依据为国土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依据上述规定农民朋友注意:
1,拒绝的对象是:建设单位。可能是政府或有关部门,也可能是开发商或建筑企业。因此一定要认清你们所拒绝的对象。
2,拒绝权利人: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村民集体组织名义;
B,农民既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
3,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是指政府故意拖欠补偿费用,分期或拖欠的行为。
4,市、县不没有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如果违法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国务院28号决定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山东省将把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贯穿到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全过程,严把建设项目用地的“四个关口”。一是严把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关。积极参与建设项目预审,在预审环节严格掌握产
工程先开工后签合同一般不合法,属于倒签合同的法律行为。倒签合同与企业风险防范的目标相悖,不符合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在实践中
没有资质挂靠拖欠工程款挂靠施工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当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承包人未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
建筑工程纠纷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如约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
个人名义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承包建筑工程的主体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
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建立承揽业务后包工头受施工企业管理。建筑企业与施工企业之间是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
承包工程需要签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对工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发包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写明单项承包工程名称和范围、施工准备、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价